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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形势下价格行政执法“二十四字”方针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襄城分局 郭友富发布时间:2009-07-28 15:43   阅读:26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既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的基本方针,也是价格行政执法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它对指导价格执法工作中履行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推进价格依法行政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行政执法工作的理念和机制正发生着日益深刻的变化,新形势下如何坚持科学的“二十四字”方针,并赋予其新的发展内涵和时代精神,已成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面临的新课题。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笔者之见,就新形势下“二十四字方针”的演变趋势作以浅显探讨。
第一,应增加职权法定的内容。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从法律的范畴说,公民的权利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当然,还有道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无授权不得为”,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在内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一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犯公民及其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国际国内法律实践看,凡是法治观念普及、法治机制健全、法治手段完善的国家或地方,无一不将职权法定作为实施行政行为的首要条件。任何行政机关,无论其权力多大,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界限,“职权法定,权力有限”,这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贯彻依法行政方针中,必须首先树立的现代法治观念。职权法定原则应当包括主体法定、程序法定、适用法定等内容。具体到价格执法工作,职权法定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二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即只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经过法律法规授权或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方可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职权法定原则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重要保障。四是没有法定依据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在“二十四字方针”中增加职权法定的内容,有利于增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的法治观念,理顺价格执法体制和各级执法主体的关系;有利于树立价格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升价格行政执法的地位和影响;有利于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维护行政服务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根本权益。
第二,应进一步突出程序合法。实体和程序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中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得到根本扭转,程序的重要性和根本性得到进一步彰显。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因程序不合法、不规范造成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仍占有相当比例。作为价格行政执法部门,只有进一步突出程序的重要性,严格履行立案、调查、审理、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法定程序,才能有效保障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才能使所办案件经得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检验。同时,考虑到程序合法与手续完备在内容和实质上的交叉和重叠,建议不再把手续完备列为“二十四字”方针的内容。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价格行政执法“二十四字”方针的内容应为: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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