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特点及治理对策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但当前市场价格秩序混乱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手段,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散布误导涨价信息,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造成了直接影响。因此,打击不正当市场价格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是我们价格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界定
不正当价格行为通常是指经营者在交易活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放开的商品和服务,采用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人为哄抬或压低价格等手段,损害国家、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八大类不正当价格行为。而判断和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看手段,即看其采用何种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破坏公开、公平、合法有序的竞争环境;二看目的,有意识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多以牟取高额利润甚至暴利为目的,无意识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则因不了解或不熟悉国家的有关价格法规政策而造成的;三看后果,有违价收入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多见,容易界定,而无违价收入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很少见到,则不容易界定,但造成的后果却可能更加恶劣。因此,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必须对照政策、全面判断才能最后认定。
二、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特点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实施价格垄断。这种行为是指同类经营者基于共同利益,相互勾结、彼此配合、通过垄断价格等手段打击其他经营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由于这种垄断市场的行为是通过价格活动来实施的,所以是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价格垄断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二是联合控制价格行为。价格垄断是当前市场价格秩序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些自然垄断部门和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垄断价格乱收费,为本部门、本行业谋利益;一些地方动用行政手段搞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阻挠价格竞争,保护地区落后的企业和产品;一些行业组织搞所谓行业自律价格,不让有竞争力的企业参与正当的价格竞争。如我们近两年查处的网吧协会制定统一上网价格案、七家大众舞厅联合涨价案属典型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均受到了价格执法部门的处罚。
(二)经营者企图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对其产品进行低价倾销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低价的标志是价格低于成本,这是因为经营者只有其生产经营成本获得补偿,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生存下去,在价格中应当包含生产和销售中耗费的费用,这是对商品定价的最低经济界限。如果不是属于依法降价处理的情况,而将商品价格压低到生产经营成本之下,那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抛售商品,势在排挤竞争对手,以求独占市场,压抑正常的市场经营,干扰了资源的合理配置,甚至扰乱了生产力的合理布局,然后这些经营者再滥用控制市场的地位,垄断价格,牟取高额利润。去年下半年,一药房进驻襄樊,为抢占市场,他们将十余种药品以极低价格以对外销售,引起其他同行强烈不满。经核实,这些药品价格全部低于进货价格,构成价格倾销。考虑到该药房初入襄樊,对价格政策不很清楚,按照“首违不罚”的原则,我们对其进行了告诫,药店立即进行了更正,并表示今后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三)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乘机哄抬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经营者为了牟取更多的利润,使用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这一违法手段,目的在于制造和利用消费者担心价格上涨的心理,造成市场上的紧张气氛,引诱消费者增加购买,然后兴风作浪、乘机抬价、囤积惜售,导致价格过高的上涨。二00八年春节期间,襄城广益量贩店散布食用油涨价案,完全符合上述情节。该店在卖场公告称“食用油要涨价啦!我店为回报广大顾客厚爱,暂不上调食用油价格,欲购从速!”。此举加重了消费者涨价预期心理,严重违背了当时各级政府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要求严控以食用油为重点的粮油食品价格的政策导向。对此我局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对该店作出了5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以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欺骗,使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即价格欺诈行为。这种行为目前较为突出,从近几年我们查处的案件看,价格欺诈行为主要有以下八种表现形式。
一是虚构原价。1、标示的“原价”没有成交过。2、标示的“原价”非降价前七日内最低交易价格。3、商家无法提供相关交易记录。2008年7月22日,襄城某医院院在《襄樊晚报》上刊登“大型优免诊疗活动”,称其活动中的手术费全部优惠,并标示18个项目的优惠幅度在40%--60%不等。经调查,该院广告宣传中所称“原价”均为虚构。某专卖店降价销售床上用品,称原价520元,现价300元。经查,按原价确实销售过,且有销售记录,但发生时间在一个月之前,超过了降价前七日内,同样构成价格欺诈。
二是虚假优惠打折。1、以降价方式销售商品,不如实标示原价、折扣幅度等相关内容,而且实际折扣幅度与标示不符。如一些商家宣称全场五折销售,实际只是对部分商品打折。2、把从未实现过销售即未成交过的商品生产厂家或商品吊牌上的建议零售价、甚至虚构一个较高的价格作为原价,在此基础上标示降价或打折销售,此类现象在服装专卖店表现尤其突出。
三是虚夸标价。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如某商场为了促销,称所售格力空调全市价位最低,而一消费者在其他地方发现售价比其更低,遂向价格部门举报,经查证,商家构成价格欺诈,受到相应处罚。
四是低标高结。有的餐馆使用两套菜谱,客人点菜时用低价菜谱,结算时用高价菜谱。有的超市对鲜活商品作降价处理时,降价标志十分醒目,刺激消费者购买,而在电脑上不进行价格调整,仍按原价售给顾客。
五是模糊馈赠。以价外馈赠物品方式销售商品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品名、价值和数量等相关内容。2007年我们查处的某商场销售鸿运扇“买一送一”案,很多消费者认为是花一份钱买回两台电扇,而商家实际赠送的是一把不值钱、由生产厂家制作的纸质广告扇。
六是采用诱导性标价行为诱导消费者。诱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如标识“饺子两元”,不是按每份或每碗计算,而是按个计算。
七是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作出具体确定的承诺。如全场两元店,有些商品销价却超过两元。
八是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返券促销方式由于活动规则设置和操作复杂,容易产生歧义,引发纠纷;特别是被不法经营者利用,不明确告知促销返券规则,诱导消费者在店内被迫连环消费,有悖于公平、公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治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对策
不正当价格行为虽属少数不法现象,但其危害却相当大,好比经济活动中的一颗毒瘤,它不仅在相关市场上消除或限制了价格竞争,还会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一是干扰价格信号的正常反应,使合理的价格发生扭曲和失灵,误导供求调节生产的功能。二是破坏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扰乱市场价格和经济秩序,滋生暴利。三是不利于技术进步和扩大内需,直接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妨碍投资需求和经济增长。四是不正当价格行为所造成的商业陷井令人深恶痛绝,严重损坏地方甚至国家的形象,恶化投资环境,最终制约经济的健康发展。可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不仅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也是各级物价部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搞服务”的职能,关注和改善民生、优化环境、推动和谐、服务发展、保护公平竞争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大对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治理力度,建议如下:
(一)正面引导,加强宣传。
1、加强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定期向经营者下发提醒告诫通知,将国务院修改后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发放给经营者,要求经营者不搞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物价等,加强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提醒告诫,切实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
2、加强“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的宣传。消费者的盲目从信和贪图便宜的消费心理给了商家价格欺诈的机会,因此要引导消费者“科学消费”和“理性消费”,不为那些“全城最低价”、“全场特价”、“清仓大甩卖”等五花八门的广告宣传所迷惑,一方面提醒消费者要看清商品的明码标价签是否经过物价部门监制,是否标清楚原价、现价、降价原因,如对商品的原价有疑问的,可以让商家提供相关的依据;对商品的规格、等级要问清楚,避免商家以次充好;购物时要索取发票或销售小票。另一方面让群众更多的了解价格法律、法规,使其拿起价格法律武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营造治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舆论氛围。舆论监督具有宣传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对于严厉打击各种不法价格行为具有其他监督形式不可比拟的威慑力。实施不当价格行为的主体惧怕被舆论曝光后丢人现眼,影响其生意和信誉。因此,我们要抓住其弱点,狠击其痛处,适时邀请新闻媒介密切配合,对那些情节恶劣、影响面大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毫不留情的公开曝光,一方面起到惩治一个、警醒一片的作用,另一方面起到扩大价格监督检查社会影响、提升地位、调动社会监督积极性的作用。
(二)积极主动探索市场价格管理新举措,加大检查处罚力度。
1、加强明码标价检查工作。目前,我们的明码标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是明码标价在行业上的覆盖面不够高,在一些行业明码标价基本上是个空白;另一方面是传统的标价方式已经不适应现代市场营销、信息经济、电子商务、现代金融手段创新的要求。规范明码标价是反价格欺诈最基础的手段,认真做好日常的明码标价巡查和检查工作能最直接最有效地制止价格欺诈行为。
2、加大对价格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老百姓心目中树立物价部门的威信,让“12358”成为消费者信赖的打击价格欺诈的最有效武器。
3、认真研究在各行业开展反价格欺诈专项检查。特别把零售商业、电信、医疗、房地产业、餐饮、娱乐、旅游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且为价格欺诈高发区的领域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有力打击价格欺诈行为。
4、把加强对放开价格的监管与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在实践中,始终贯穿“检查处罚是手段,引导规范是要求,促进诚信是目的”的思路,在查处价格欺诈案件时,要坚持事先防范的原则。对“苗头性”价格欺诈行为,做到早介入,及时进行政策提醒告诫,提前防范,打消某些不法经营者玩价格欺诈猫腻,钻法律法规空子,逃避法律法规惩罚的侥幸心里,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让消费者放心购物的环境,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良好氛围。
5、坚持查处与规范相结合。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时,不能以处罚为目的,一查了之,而是要把查处与教育、整改、提高相合;以查处为手段,以杜绝二次价格违法、促使正常价格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为目的。在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时,既要注意查处的方式方法、突出重点、讲究实效,更要注重善后的处理结果。即通过检查,注意发现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存在的漏洞,然后督促有关部门包括价格主管部门去弥补和完善法规制度和实施办法的不足,促进检查对象建立科学合理的自我约束机制。
(三)加强社会监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不正当价格行为不仅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危害社会安定。制止不当价格行为,人人有责任,人人有义务。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产生具有偶然性、隐蔽性、地点分布的广泛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目前价格行政监督检查的力量相对有限,且处在明处。因而,单靠现有行政执法力量监督检查不正当价格行为具有被动性和覆盖面小的特点。“民”不告,“官”不知,不正当价格行为就有可能逍遥法外,明目张胆,肆意妄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监督是行政监督的耳目,有社会监督作基础,行政监督才能有的放矢,提高效率、事半功倍。社会监督包括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社会和群众团体监督组织、街道社区监督组织等,实行有计划的监督与广大群众的分散监督相结合,遇到不正当价格行为时,人人有权利、有义务向价格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广开举报渠道,方便群众咨询,参与社会监督。要规范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反馈程序,对举报有功者给予物质奖励,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建立限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对法规政策界限清楚的举报案件,要及时受理、严肃查处、当场反馈;对案件复杂、界限不清、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给予讲明情况,热情做好解释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保护社会监督的积极性。
(四)加强价格诚信建设,提高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在治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同时,要大力推进价格诚信建设,促使经营者在加强价格自律和内部价格管理的基础上,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切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结合“价格服务进商场”活动,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由企业法人负总责的内部价格监管约束运行机制,向社会公开商品价格的进销差率、加价幅度、服务承诺等,促使经营者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自律意识,增强通过降低成本等正当手段获取利润的社会监督、消费者知情的透明度,从源头上消除因无知而造成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减少因故意而造成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发生。对大型商场、超市、大卖场等规模影响较大的企业,要求建立内部价格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物价员,并进行价格法规政策的培训。要求经营者不参与价格欺诈活动、不产生价格欺诈行为。
2、建立价格诚信档案,记录企业价格诚信情况。对多次违法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提高企业失信成本。支持行业组织制定价格诚信自律行规,倡导诚信的行业风气,最终形成依法经营光荣、价格欺诈可耻的良好氛围。
3、引导经营者逐步由明码标价过渡到明码实价,自觉接受群众、社会各界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发挥价格诚信示范作用,并以点带面,坚持不懈地推行明码实价。
(五)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
查处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循,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检查难、定性难等问题,必须加强价格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一方面抓好业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监督检查人员业务水平。正确理解《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立法宗旨,全面掌握其内容,准确把握其内涵,保证价格执法顺利开展。另一方面要充实价格监督检查队伍的法律人才,确保办案经费和监督检查所需设备的齐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改善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调动和保护价格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热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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