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襄樊物价局樊城分局网站,

襄城某超市胜利街店擅自印制标价签案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襄城分局发布时间:2009-07-28 18:01   阅读:165

 

襄城某超市胜利街店擅自印制标价签案
案情:2008年7月25日上午,襄城物价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店日用品柜的部分商品,如心相印面巾纸120抽、好人家面巾纸、花之韵纸等14个品规、副食柜5个品规、女装精品柜7个品规均使用自制标价签。
案件定性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8号令)第六条“……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的规定。上述行为属擅自印制标价签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515号令)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该店作出了当场处罚500元的决定。
       启示:1、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加强价格政策的学习,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时应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必须自觉地把自己的价格行为规范在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之内。2、加强价格政策的宣传工作,增强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通过多种形式,在不同的场合对以反价格欺诈、明码标价为重点的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价格政策宣传的力度和覆盖面,正确引导经营和消费,不断增强经营者遵纪守法的意识。3、实行“首违不罚”制度,坚持“再违必罚“原则。改变过去“监管就是罚款”现象,遵循人性化执法原则,实行“首违不罚”制度,对首次违犯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性质一般,情节轻微的,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我们宣传教育为主,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屡查屡犯的经营者,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坚决维护价格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