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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擅自印制标价签案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襄城分局发布时间:2009-07-28 17:58   阅读:184

 

襄樊市某某药业有限公司擅自印制标价签案
案情:2008年7月2日,襄城物价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十字街店内使用的标价签与物价部门批准印制的标价签有出入,遂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发现该公司自2007年元月至今擅自印制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监制的标价签14万张,并在下属各药房使用。
案件定性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第六条“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属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擅自印制标价签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15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了2000元的经济处罚。
启示: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在价格监管过程中加大宣传、巡查和处理力度,才能为价格监管的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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