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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连锁公司襄城购物广场以低价标示价格高价结算案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襄城分局发布时间:2009-07-29 15:59   阅读:184

 

湖北某某连锁公司襄城购物广场以低价标示价格高价结算案
案情:2008年7月28日,襄城物价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店销售的“联昌牌84消毒液480ML”,标价签标示“3.80元/瓶”,但实际结算价为“5.00元/瓶”,我局立即派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查证核实,该商品2008年3月3日至7月21日促销价格为“3.80元/瓶”,7月22日促销活动结束价格恢复为“5.00元/瓶”,但该店在7月22日- 7月27期间标价签标示价格仍为“3.80元/瓶”,并以“5.00元/瓶”的价格销售9瓶。
案件定性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在标价签、价目表所标示商品的……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和第(二)项“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以低价招来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的规定,该单位上述行为属于标示价格与实际结算价不符和低价标示价格高价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15号令)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此类举报近几年已发生过多起,从调查情况看,绝大部分都不是当事方主观意愿产生的。但是由于企业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事实上构成了对消费者价格权益的伤害。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价格政策的宣传力度,并通过价格诚信单位的创建,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定调价等一系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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