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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某某超市襄城购物广场标示的“特价”无从比较案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襄城分局发布时间:2009-07-29 15:58   阅读:185

 

襄樊某某超市襄城购物广场标示的“特价”无从比较案
案情:2008年7月16日,襄城物价分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该购物广场设立“特价区”,以“特价”销售商品达80多个品规,为核实其“特价”真实性,我们依法立案对该店“特价区” 商品的价格进行了抽样调查。如该店特价区销售的“汰渍洗衣粉”,标价签上标示“特价:15元/袋”,该商品2008年7月10日开始“特价”销售,但该店的电脑销售记录显示该商品2008年6月1日至7月9日共销售80袋,成交价格均为15元/袋,其“特价”无从比较。
案件定性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第七条“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情形”,该购物广场上述行为属价格欺诈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15号令)第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其作出了1000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各大商场、超市促销活动中“特价”出现的频率较高,在日常价格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商家所称的“特价”商品的价格,大多数都等于或者高于活动前的价格,“特价”不“特”,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而且此种手段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商家甚至还在卖场中成立了专门特价商品区,因此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作为当前市场价格监管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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