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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某某大药店襄城鼓楼店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襄城分局发布时间:2009-07-29 15:52   阅读:131

 

襄樊某某大药店襄城鼓楼店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案情:2008年7月3日,襄城物价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店14种药品标价签未填写计价单位、产地,并且该店所有药品标价签上均无物价员签章。
案件定性及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和原国家计委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 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的规定,该店上述行为属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及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第515号令)第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对该店作出了1000元的处罚决定。
        启示:标价不规范、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经营者可能会利用标价,在产地、规格、等级、质地、价格等上造假,欺骗消费者购买,从而起到欺骗或者欺诈消费者的目的,因此加强明码标价检查,督促经营者规范标价,是防止价格欺诈、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一个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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