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襄樊物价局襄城分局网站,
  • 站内文件查询:
通知公告
我局决定从7月21日起,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商业行业组织开展明码标价整顿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辖区开展明码标价整顿规范工作。现就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应当注意的有关问题提醒如下: 一、从事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二、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三、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表明人民币金额。 四、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作相应的标示。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 六、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及原价和现价,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七、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禁止混合标价和捆绑销售。 八、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标价签,在经营时不得使用自制标价签。 (2009/08/06 10:23)
工作研究
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