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水利系统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8-07-12 10:39   阅读:786

收费部门:水利

项目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
标准

收费项目
批准文号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水资源费▲

 

《水法》,价费字[1992]181号,(94)财预字第37号

国务院第460号令,省政府令第285号,鄂价费[2006]96号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一)

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同上

 

1

工业生产取用水

0.10元/立方米

 

同上

 

2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05元/立方米

 

同上

 

3

发电用水

 

 

同上

 

 

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同上

 

 

闭式火力发电

0.05元/立方米

 

同上

 

4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同上

 

(二)

地下水

 

 

同上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1

工业生产取用水

0.20元/立方米

 

同上

 

2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0.10元/立方米

 

同上

 

3

其他取用水

0.25元/立方米

 

同上

 

(三)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同上

 

1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1倍收费

 

同上

 

2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同上

 

3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同上

 

河道采砂管理费▲

每吨最高不超过0.6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价费字[1992]181号,(94)财预字第37号,《河道管理条例》

鄂政办发[1992]55号,鄂财综发[2006]6号

1、指非长江河道。个人因生活自用而采挖少量砂石不收费。缴纳采砂管理费后,不再缴纳资源补偿费。2、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

同上,财预[2000]127号

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字[1998]129号,省政府令第51号,鄂财综发[2004]1号,鄂财综发[2005]5号,鄂财综发[2006]6号

1、收费对象为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农村信用社免收。2、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3、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取水许可证费(收取水资源费的,不收此费)

35元/套

国务院令第119号,计价格[1994]634号

计价格[1994]634号

包括正本、副本及相关各式申请表。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按照新建被占用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

水政资[1995]457号

水政资[1995]457号

具体补偿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不交纳此费。

水土流失防治费▲

 

《水土保持法》,财预[2002]584号

鄂政发[2000]28号

 

(一)

有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

按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

 

同上

 

(二)

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

按挖掘、破坏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碴)的实际占地面积:2元/平方米

 

同上

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按实际治理费用,多退少补。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财预[2002]584号

同上

 

(一)

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碴)实际占地面积

1.5元/平方米

 

同上

 

(二)

损坏其他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现行造价计收

 

同上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计司收费函[1996]2号,财预[2003]470号

计司收费函[1996]2号,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

 

(一)

武汉市

受监工程建安工程量的1.4‰

 

同上

 

(二)

其他市、州

受监工程建安工程量的1.75‰

 

同上

 

(三)

县(市)

受监工程建安工程量的2.1‰

 

同上

 

防汛费

25元/人.年

鄂政发[1995]43号

鄂政发[1995]43号,鄂财综发[2006]6号

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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