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序号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标准 |
收费项目
批准文号 |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
备注 |
一 |
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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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价费字[1992]181号,(94)财预字第37号 |
国务院第460号令,省政府令第285号,鄂价费[2006]96号 |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下收水资源费。其他不需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免征水资源费的情形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执行。 |
(一) |
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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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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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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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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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0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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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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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电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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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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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 |
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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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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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式火力发电 |
0.0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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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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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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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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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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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
1 |
工业生产取用水 |
0.2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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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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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 |
0.1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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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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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取用水 |
0.25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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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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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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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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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1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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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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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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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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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收费标准 |
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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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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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每吨最高不超过0.6元。具体标准由各市(县)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价费字[1992]181号,(94)财预字第37号,《河道管理条例》 |
鄂政办发[1992]55号,鄂财综发[2006]6号 |
1、指非长江河道。个人因生活自用而采挖少量砂石不收费。缴纳采砂管理费后,不再缴纳资源补偿费。2、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
三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
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 |
同上,财预[2000]127号 |
价费字[1992]181号,财综字[1998]129号,省政府令第51号,鄂财综发[2004]1号,鄂财综发[2005]5号,鄂财综发[2006]6号 |
1、收费对象为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农村信用社免收。2、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3、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
四 |
取水许可证费(收取水资源费的,不收此费) |
35元/套 |
国务院令第119号,计价格[1994]634号 |
计价格[1994]634号 |
包括正本、副本及相关各式申请表。 |
五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 |
按照新建被占用量等效替代工程设施的总投资额缴纳 |
水政资[1995]457号 |
水政资[1995]457号 |
具体补偿数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国家建设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不交纳此费。 |
六 |
水土流失防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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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财预[2002]584号 |
鄂政发[2000]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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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水行政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自然资源开发和生产建设项目 |
按批准的方案所列预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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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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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没有水土保持方案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 |
按挖掘、破坏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碴)的实际占地面积:2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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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并批准后,按实际治理费用,多退少补。 |
七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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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法》,财预[2002]584号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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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和倾倒土(石、碴)实际占地面积 |
1.5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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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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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损坏其他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 |
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现行造价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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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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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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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司收费函[1996]2号,财预[2003]470号 |
计司收费函[1996]2号,计价格[2001]585号,鄂价费字[2001]3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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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武汉市 |
受监工程建安工程量的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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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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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其他市、州 |
受监工程建安工程量的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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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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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县(市) |
受监工程建安工程量的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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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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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防汛费 |
25元/人.年 |
鄂政发[1995]43号 |
鄂政发[1995]43号,鄂财综发[2006]6号 |
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