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价格信用体系建设 襄樊市物价局樊城分局 孙广明 [内容提要] 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其外在规制是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备,其内在的约束机制是社会信用。因此,就有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更是道德经济的说法。可是,作为市场经济道德基础的诚实信用,在我国社会特别是经济领域广泛缺失,不仅降低了经济活动的效率,影响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严重削弱了人们参与经济活动的信心。所以,培育信用观念,加强诚信道德体系的建设,已成为当前一项极其重要和紧迫的任务。价格信用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依法治价的同时,理所当然的应当受到重视并得以强化。 [关键词] 市场价格监管 价格信用 信用体系建设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围绕强化价格服务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着力破除不适应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努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价格监管体制切实履行为大局服务、为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的职责。价格信用建设作为价格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充分认识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纽带,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信用是各种信用活动的货币表现。价格信用在市场信用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贯穿于其他各种经济信用之中,在其他各类经济信用中起着灵魂和核心的作用,在加强以德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重视致力于价格诚信体系的建设。 (一)价格诚信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因素。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的腾飞对国家和人民来说是必要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对维系市场正常运转的诚实信用的重视。在价格领域,出现了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不规范标价等以价格欺诈为代表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滞了群众的消费冲动,增加了群众的消费负担,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健康的市场运行。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价格行为规范;离开了价格诚信,市场经济就不可能良性运行。健全价格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是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顺利推进的重大问题,也是具体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工程。 (二)价格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 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保证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预防并消除价格信用缺失的现象,重视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子曰:“民无信不立”,强调“言必行,行必果”。古人尚且能够如此,现代企业这样一个庞大的经济组织焉能例外?惟有重信誉、守承诺,才能赢得客户的信任和忠诚,保有一个长期稳定的客户队伍,保持经济效益的持续增长。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存在的表现形式就是不间断地进行产品、资本、信息等交换活动,价格贯穿于整个交换活动的始终。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的价格矛盾减少了,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纠纷就减少了,社会也就多了一份安定。由此可见,一个良好的价格信用环境,不仅是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需要,也是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实现中华民族安定团结和繁荣昌盛的需要。 (三)强化价格信用建设是依法治价的客观要求。 价格信用建设是市场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与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共同构成维护和健全市场价格秩序的两大基石。《价格法》在授予经营者具有定价自主权的同时,对价格信用的问题附加了约束性条款,明确要求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国务院办公厅2007年印发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行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和个人自律,形成有效的市场约束,具有重要作用”,明确提出“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价格信用建设”。由此可见,中央不仅指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且非常重视价格信用建设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把价格信用建设列入了社会信用建设体系。 (四)完善价格信用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必要条件。 规则和信用是市场经济的两大基石,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从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运行方式来看,市场经济实际上就是把以价格为中心的契约作为基础的信用经济。它要求经济主体遵守规则,诚实守信。市场规则是保证市场有效运作的基本原则。但是仅有规则是不够的,如果缺乏有效的道德支撑和约束,不遵循一定的经济伦理,再好的规则也是一张废纸。即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会极大地增加经济成本,影响市场效率,迟滞甚至中断后续的交易。 (五)价格信用是企业发展的宝贵资源。 价格信用是以最小的风险来获取最大的效益,是企业一种无法估量的无形资产,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新的资本形态。作为一种“品牌”,不仅为企业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利润,而且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因此,确立价格信用原则,强化价格诚信意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和立业之本。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市场经济发展成熟的表现。 二、正确评估价格诚信建设的工作成果 价格诚信建设工作,其实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当时,价格主管部门和计量部门联合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受到了消费者的普遍欢迎。随着机构的变迁和形势的发展,逐渐演变成“价格信得过、收费信得过”直至近几年逐步开展的“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二十多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创建“价格信得过柜台、价格信得过门店、价格诚信单位、价格诚信一条街”等形式多样的价格信用建设活动,做出了大量作有成效的工作,为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明码标价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明码标价工作基本普及。 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是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基础。二十多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相继颁行了一些有关明码标价的政策法规,明码标价的法律法规日臻完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近几年来,通过开展以商品零售业为重点的明码标价推广工作,逐步对医药、卫生、电信、邮政、旅游、餐饮、烟草、美容美发、汽车维修等重点行业和车站、码头、机场等窗口行业的明码标价行为进行了规范,使明码标价的工作制度基本得到了普及。目前城区明码标价率已达到90%以上,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达100%,乡镇集市商店达到了50%以上,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二)收费公示制度基本落实。 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公示,是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又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几年来,通过开展以“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为载体、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为重点的价格公共服务,大力推进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工作,全面落实价费公示制度,进一步丰富了价费公示的内涵。在开展“价格服务进社区”的工作中,我们在辖区39个社区、150个生活小区相继设立了价费公示牌或者公示栏,涉及居民群众和工商企业生活、生产有关的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公安、法院、土地、建设、司法、民政、教育、计生、交通、劳动、农业等部门的价格和收费内容全部实行了公示,把有关价费的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的价费惠民政策交到了群众手中,让群众掌握了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武器,也使群众实现监督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乱收费行为的愿望有了法律保证,奠定了价费行为主体的行为接受群众监督的基础。 (三)对价格诚信建设体系的社会评价机制进行了探索。 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价格诚信建设,紧密结合实际,坚持推行“龙头在政府,主题在企业”的工作方针,走出了一条“政府引导、行会组织、企业参与、客户认可、公众监督”的诚信建设新路子。通过开展“价格诚信单位”的评选活动,扩大了价格信用建设的舆论声势,提高了各行业的价格诚信意识、法律意识,参加评选的经营者一次比一次多,促进了经营者的价格自律行为,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虽然我们在价格诚信建设工作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些工作经验。由于多种因素的限制,我们在价格信用征用、价格信用成果的运用等方面还做得不够。 三、构建价格信用体系的基本思路 真正对市场价格形成起主导作用的行为主体是企业,企业信用的核心是企业的定价信用,企业定价的信用就是市场价格的信用。信用是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研究、规范市场定价主体的价格行为,反垄断、反欺诈、反暴利是当前价格工作的重要方面,防止市场出现垄断、欺诈和暴利现象,则是价格信用建设的核心内容。 (一)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价格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 一是拓宽工作领域,创新工作思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以及法制建设不断深化,存在着许多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开拓工作领域,聘请专业人员解决价格信用建设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创造性开展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深化对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定位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工作发展需要出发,在“服务发展、服务群众、服务企业”方面,充分发挥价格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独特作用。 二是强化社会效益,树立公正形象。理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将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作为工作重心,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使“价格诚信”活动彰显示公正、公平的社会形象。 三是着力在“创新”上做文章、下功夫。以科学发展观为核心,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一切工作都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解难题、排困难,成果共享,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 继续完善明码标价、价费公示制度,倡导明码实价,提高明码标价和价费公示的覆盖面和准确度。这是提高价费政策透明度、弥补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式,也是强化公众监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保障。进一步完善经营者的价格自律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完善和推进有利于客户的、有第三方参与的、旨在解决发生在经营者与客户之间的价格纠纷协商对话机制,坚持并逐步健全物价员制度。经营者的价格信用形象归根到底要靠经营者自己去树立、去维护,价格信用的执行主体是经营者自己,受益的也是经营者自己,经营者有责任有义务去培育去呵护,这是推进价格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三)明确价格诚信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 ①制定科学规范的价格信用标准,完善价格信用的评定机制。在价格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失信约束还不明显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政府在价格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引导作用还是非常必要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政府为社会提供完善的规则和制度框架,并监督执行。因此,价格信用标准的制定和评定,需要继续坚持“政府引导、行会组织、企业参与、客户认可、公众监督”的工作思路,确保“龙头在政府,主题在企业”。按照兼顾个性、共性、可操作性、分行业制定的要求,科学制定评选标准,严格规范评定程序。 ②建立价格信用档案,促进企业价格自律。开展价格信用工作,必须以经营者自律为基础,以社会监督为保障,以政府引导规范为条件,多方入手,整体推进。持续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信用状况进行登记,可以考虑建立“红名单(价格信用优良)、黄名单(有一定的失信记录)、黑名单(严重价格信用缺失)”制度,定期对外公示,逐步形成完整、规范、系统的价格行为主体信用档案和价格信用征用体系。 ③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为主的价格信用监督活动。 ④建立价格失信惩戒制度。把信用激励和失信惩戒结合起来。一方面,要从正反两个方面记录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信息,而且要把价格信用信息与其他社会信用信息联系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让守信者获得竞争上的比较优势,失信者受到惩戒和制约。这是保证将价格信用体系和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连接起来的重要方式,也是确保能够充分发挥价格信用体系的作用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价格欺诈等有悖于价格信用原则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不守信者不仅得不到好处,而且要受到重罚。政府在制定公益事业准入标准时,比如城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集团采购的定点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评定等,把在一定时期内没有发生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失信行为作为市场准入的一个前置条件。 ⑤建立价格规劝制度,进行事中规劝或者告诫。 ⑥建立价格调解和仲裁制度。从效率和效益的角度看,大量的价格争议一般不适宜通过行政干预或者民事诉讼的途径去解决,而应当进行调解或者仲裁。这项工作可以由行业协会、价格协会来做。 [作者简介] 孙广明,男,襄樊市物价局樊城分局局长,电话-07103274886,地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长虹北路26号,邮箱-1076583531@QQ.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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