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襄樊物价局樊城分局网站,

第六类 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文字标价【案例13】…销售数码相机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9-08-16 16:31   阅读:172

第六类  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文字标价

    解读  这种行为是 “利用商品标价签进行欺诈的又一种表现形式。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其它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案例13销售数码相机

案情  78日,消费者投诉 “3C店”销售的一款柯尼卡数码相机,宣传单标价是2900/台,而其购买的实际价格为3588/台,消费者认为“3C店”欺诈消费者,要求依法处理。

执法人员于消费者投诉的第二天即对“3C店”进行调查,发现2900/台的价格是628日至74日商店的优惠价格,投诉人是在优惠期过后购买的。但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该商店存在多种价格违法行为:

1、“3C店”于628开业,在对外发放的DM宣传广告单有“市价、原会员价、会员六福临门价、会员排队价、会员限量价、会员超值价”六种商品价格标示。在79的现场检查时发现,商店内的商品标价签上只有“非会员零售价、会员价”两种商品价格标示,而POP宣传广告单上有“市价、原会员价、六福临门会员价”三种商品价格标示。

2、在77,店铺的商品标价签上标示有“原会员价”,经营者解释为优惠价销售期间所标示的“会员价”的原价。经调查,经营者在实行优惠价销售之前并未以“原会员价”所标示的价格交易过。

3、在79的销售货架上,部分商品以POP宣传广告单的形式进行明码标价。

点评  本案中,经营者通过多种商品价格标示的对比,暗示消费者感到价格选择的余地很大,不同的价格会有不同的优惠,诱使消费者按照经营者的消费暗示进行消费。事实上,经营者所标示的“市价”,并不吻合同种商品市场的实际价格;“原会员价”也从未在其营业场所交易过。因此,上述价格标示实际上并不存在可对比性,具有误导性和欺骗性。

本案是通过做调查询问笔录来固定证据的:1、要求经营者解释“会员、市价、原会员价、会员六福临门价、会员排队价、会员限量价、会员超值价、”的含义;2、对经营者制定的会员条件及其提供的消费者会员身份进行确认;3、按照经营者的解释收集相关证据,然后与其实际价格进行对照;4、收集经营者以其实际价格销售商品的交易记录和案发时的商品标价签。

会员制商店这一经营业态形式自引进我国后,曾引起国内商家的仿效,有如连锁销售店一样,名燥一时。它的经营理念是:吸收符合条件的消费者作为相对固定的会员顾客,以优惠的价格为会员顾客代理商品采购业务。采取大包装、低利润、高品质、优服务的经营方式,为会员提供超值名牌商品。有必要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会员制商店以会员顾客为主要服务对象,并非为所有的消费者都提供“会员式”服务。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