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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类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案例10】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9-08-16 16:29   阅读:196

第五类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解读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前,通过广告宣称购买某种商品或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给予消费者一定的好处。但事后却不兑现或者实际兑现与承诺不符,即未履行其承诺。

 

案例10  销售手机

案情  21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店铺在1030日至114日促销期间经营手机的价格行为进行检查。发现:经营者于1030日通过《晚报》(第十版,配有图片)发布促销手机广告,公开承诺:“特价机,海尔喜多星D3000仅售698元”。消费者在经营者促销期内购买此款手机时,却被告知必须持有刊登这则广告的《晚报》才能享受特价,且以此款特价机“数量有限,先到先得”为由,声称欲购特价机的消费者已经来晚,实际按728/--738/部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不同的消费者。

点评  经营者以728/--738/部的价格与受广告的诱惑前来购买的消费者进行交易,同促销广告承诺的价格存在明显不符,且广告内容没有“消费者必须持有刊登这则广告的《晚报》才能享受购买特价手机,特价手机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售完为止”的附加条件。因此,经营者没有履行销售商品前在广告宣传中承诺的价格,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价格欺诈。

本案定性时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有:1广告公开承诺的价格为698/部,而实际销售价格是728/--738/部,经营者的价格承诺与实际兑现不符,即未履行其承诺。2附加条件在广告中没有标示,谎称必须持报纸购买,数量有限,先到先得。其实,“数量有限、先到”本身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有限到几部?第几个到才算先到?对消费者来说是一头雾水,永远是个未知数。3利用新闻媒体发布广告时使用诱惑性语言及图片标示价格,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本案的主要证据有:1、刊登有宣传广告的《晚报》;2、以728/--738/部的价格销售的交易票据;3、解释“先到、数量有限”的调查询问笔录。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经营者利用新闻媒体发布语言模糊的价格承诺,激起消费者的购买冲动,引诱消费者前来与之交易。当事人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从主观上讲,是人为地把商品信息的公示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对要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包装,引人心动,招揽客源。这正是其构成价格欺诈的实质要件。然后,在经营场所以店堂公告的形式对媒体广告进行解释,对消费者要其兑现价格承诺的合法权益进行种种限制,充分暴露了经营者在主观上有故意利用技术性手段诱骗消费者前来购买的动机。在客观上,消费者受新闻媒体发布的广告的诱惑,前往经营者的交易场所选购商品。无论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是否成立,消费者因广告的诱惑来到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诱导的行为已经发生了客观效果,因此构成欺诈无疑。

大卖场搞促销活动,推出一种特别便宜的商品来带动其他商品的销售,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如果在促销活动中有与[案例10]内容相同的承诺,要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对这种便宜的商品则必须附加“具体的数量和规定的时间”这两个限制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保证该商品充分供应。一旦发生供应不足,必须对消费者的姓名、电话和地址进行登记,尽快把商品送到消费者手中。销售降价商品时,如果有类似的承诺,也是一样。否则,即构成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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