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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美食大庄园餐饮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9-08-16 16:27   阅读:201

案例9美食大庄园餐饮

案情 216日,12358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其在“美食大庄园”就餐,用餐后结帐时发现餐费与实际不符,随即提出异议,现场经理和服务员解释多收的钱是“茶位费”;消费者不予认可,认为收取“茶位费”没有事先告知,拒绝支付,要求12358派人过去处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经调查发现,酒店对人均消费在60元以下的顾客要收取每人2元的“茶位费”,但该规定酒店既未在点菜簿上标示,也未在酒店的店堂内公告。

定性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八项规定“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美食大庄园”在没有事先明示和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收取“茶位费”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点评 本案涉及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在餐饮行业曾经风行一时的最低消费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后,变相以“茶位费”的名义收取。对享受同一服务内容、不同消费额度的消费者来说,是一种不公正的待遇,实质上是对低额度消费者的一种歧视与惩罚。二是这种歧视与惩罚是暗中操作的强制消费,比含糊标示的价格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心理伤害更大。本案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三项:1 收集酒店的价目表;2 对店堂适宜悬挂价目表的位置进行摄影或拍照;3 记录酒店没有标示和公告价外收费的调查询问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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