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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销售皮鞋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9-08-16 16:24   阅读:150

案例6销售皮鞋

【案情】 2005年元旦前,某店铺对部分商品进行清仓处理折价销售,“牛头鞋系列、宾度皮鞋系列”专柜在销售“宾度皮鞋2840#”时,商品标价签标示该款式皮鞋“原价632/双,现价316/双”。

点评查发现,“宾度皮鞋2840#”在折价销售前的实际销售价格为426/双,该行为已经构成了虚高标价。以426/双的价格交易的记录和案发时的商品标价签(标示的原价632/双),是本案的主要证据。

需要说明的是,该店铺多年来经营信誉比较好,是本市历届的价格信得过单位,而且此次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在店铺内的租赁柜台,不是自身的价格违法行为。但是,虽然是租用单位的问题,店铺仍负有管理和宣传贯彻国家价格政策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对该店铺处于20000元罚款。目前,许多大卖场的摊位和柜台对外租赁,如何加强租赁柜台和摊位的商品价格监管力度,本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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