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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价格行为案例点评(七类15例)【案例1】 …销售进口名表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樊城分局发布时间:2009-08-09 16:43   阅读:191

第一类  虚构原价

解读】 根据原国家计委办公厅计价经调【2002355号文件的解释,“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的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由此可以认定原价的构成必须具备4个要件:1.在时间上,它只能是发生在“本次降价的前一次”的价格;2.在地点上,以“本次降价的前一次”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只能发生在“本交易场所”而非其它地方;3.在交易的结果上,发生在“本交易场所”、以“本次降价的前一次”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必须是已经成交;4. 发生在“本交易场所”、以“本次降价的前一次”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成交行为有合法票据证明。四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一条件即为虚构原价。

案例1 …销售进口名表

案情】 本案是一起投诉案件。举报人诉称:某日他在报纸上看到某商家刊登的广告,称“旗下××店铺425日至55日有特卖会,各种品牌进口名表全场1-6折”,遂于427日晚上前往选购。该店铺当日推出的名表是罗梵迪诺643713型手表,降价标价签上标示的原价是4000/只、现价1200/只。举报人当时觉得很划算,就一次买了2只。回家以后按照说明书上提供的联系方式向代理商查询,得知在同城的另外店铺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买到,于是找到某商家要求退还多收的差价。某商家经过与代理商一番电话沟通,代理商改变了说法。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拨打了12358进行投诉。

点评】 本案的关键点,是某商家在报纸上所指的店铺在特卖会之前是否有过以4000/只的价格销售罗梵迪诺643713型手表成功的交易行为。记录这一次成功交易的票据是本案的主要证据。

执法人员查明:某商家在此之前从未销售过罗梵迪诺643713型手表。所出示的交易票据,是一张盖有外省某市钟表眼镜照相器材商店印章的工商企业通用发票。根据原国家计委办公厅的解释,某商家提供的发票不能作为它在报纸上所指的店铺销售行为的证据。

某商家从未以4000/只的价格销售罗梵迪诺643713型手表,通过虚构原价,以虚假的大幅折扣诱使消费者与之交易,其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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