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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市场价格监管与明码标价 市场价格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的秩序。 透过《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等法律法规条文,我们注意到政府经过立法程序绝对的垄断了商品和服务标价签的监制权。 随着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的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陆续放开了90%以上的价格管理权限。在市场定价占据价格形成机制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政府为什么始终没有放松对商品和服务标价签监制的控制权,而且通过立法把管理的具体内容和方式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 价格法律法规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市场交易时必须明码标价,这实际上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法则的必然要求,增加商品和服务交易的透明度,便于社会监督,有利于消费者明白消费、放心购物,防止经营者相互之间利用对方价格信息的缺失进行不正当竞争。 可见,完善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是开展市场价格监管的基础性工作,是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关键。 一、明码标价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所称明码标价的概念,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按照这一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其适用对象是: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需要指出的,一是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价格除了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收购价格;二是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是指各种有偿服务的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示,应当遵守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标示收费项目、标准及相关内容。 三、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哪些? 1、不明码标价的。 是指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仍然不改正或不完全改正的;不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经营者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按照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方式,或者不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标价,缺项漏项,项目填写不全。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经营者高于标价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以及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经营者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必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降价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是指经营者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擅自设计、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等的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表现 (一)使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标价签或价目表上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内容进行欺诈,主要有:对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等进行虚假宣传;隐瞒用料、工艺,利用标价引诱消费者接受服务,再按实际成交价结算;采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混淆服务等级手段多收费;虚拟降价,谎称降价而实际没有降价;以高标价、大折扣的手段,伪装降价;采用无依据的"市场最低价"、"清仓甩卖价"等误导性用语进行价格宣传;故意用模糊的语言、文字、计价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故意使用两套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等。 (二)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 主要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方式,采用使人误解的标价签、价目表、告示版等标价方式引诱消费者进行交易或接受服务;采取货签不对位,不在醒目位置标示价格或者收费标准,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或者接受服务,以及利用其他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 五、为什么降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 当前,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二是节假日或店庆实行优惠、让利、酬宾等;三是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针对其竞对手进行的降价促销等。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经营者为了获取高额利润或排挤竞争对手,采取了欺骗性的降价策略利用"处理价"、"跳楼价"、"打折价"、"优惠价"等名目进行价格欺诈,诱骗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而实际价格与原价格相比并没有降低,或没有宣称的幅度那么大,甚至有的比原价格还高,或者所售商品并非其宣称降价前的同质商品,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在此情况下,经营者的标价反而成了欺诈消费者的载体。 因此,为了规范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在《规定》中增加了"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要求经营者如实标明降价的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更加醒目、更加准确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从而增加降价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为了便于对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的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通过降价前后的资料对比,可以直观地判断经营者降价行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六、明码标价应怎样做到准确、规范? 1、价签价目齐全。 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在标价时应逐项标明,而不能"各取所需",造成误导、欺骗消费者。 2、标价内容真实明确。 明码标价所标内容是与价格有关的基本指标和数据,必须明白无误,真实准确,不能漏标、错标。 3、字迹清晰。 所标示内容的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明确,不得故意涂改乱画,模糊不清,误导消费者。 4、货签对位。 经营者根据商品经营需要,标价签无论采用陈列式、摆放式还是悬挂式,均应做到商品陈列与标价签对位,做到有商品有价签。 5、标示醒目。 标价签、价目表等应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做到直观大方、一目了然。收费价目表应设置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价目簿(册)应摆放在消费者方便查阅的位置。 6、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变动时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价目表,做到商品的价格、收费的标准与标价签、价目表相一致。不得将原价、现价混标。 具体地说,填写商品标价签内容应做到“六标一有”,即标明产地、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有物价员印签。 六标: 1、产地:应是商品实际生产地。 ⑴进口商品:要标明生产国家或地区,不能笼统标进口。 ⑵国产商品:以具体生产厂家所在地填写,如国外品牌在国内生产、装配的应填国内产地。 ⑶地产品:不能笼统填写“地产”,要标清市、县。如南通就标南通、通州则标通州。 ⑷省内产品标到县(市)级,外省产品要标明到市级或在市级前填加××省。 另外,经销(总经销)、代理(总代理)只是一种经销方式,不能视经销点、代理点所在地为产地。 2、品名:指商品的名称。 ⑴商品名称要填写完整、清楚,特别是已经注册的或原有的商标或名称应标明。 ⑵商品质地有明显差异的要标清。如牛皮、猪皮、羊皮、合成革、真丝、仿真丝、全毛、混纺含量等,切不可以低质靠高质填写。 3、规格:商品的大小、轻重、精密度、性能等方面的一种质量标准或规定的要求或条件。 用人们常用的面积、体积、长度、容量、重量、功率、能量来区分。以法定计量单位填写:米、厘米、平方米、千克、克、毫克、毫升、瓦、焦耳、千瓦等。无法标明规格但有型号的标明型号。如:100号英雄金笔为100号。 4、等级:以规定的差异而区别的一种质量标准。 凡商品中已注明一级、二级、正品、副品、合格品、处理品等都必须如实填写。其它特殊商品如玉器、鲜花、艺术珍品等可根据不同特点标价。 5、计价单位:结算该商品销售价格中单位价格的名称。 以法定计量单位(米、千克、克、毫升等)和传统习惯结算单位(如双、件、条、块、只、根、袋、瓶、盒、听、本、册、台、架、套、枚等)。汉字打印(书写)要规范,不能自造简化字如袋为代、盒为合。 6、零售价格:指最终销售给消费者的价格。用元、角、分表示。 一有: 有物价员印签。一般可用专(兼)职物价员的印签、代号。 七、利用标价签进行价格欺诈十种的表现形式 1、虚假标价 福建省漳州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 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 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2、两套价格 甘肃省兰州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 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 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3、模糊标价 河北省保定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 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山西省临汾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 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4、虚夸标价 山东省荷泽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 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山西省某电信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 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5、虚假折价 湖北省武汉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 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河北省某市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 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6、模糊赠售 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 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湖北省黄石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 食用调合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 福建省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 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8、虚构原价 上海市金山区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 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广东省广州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 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9、不履行价格承诺 北京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2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 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 惠家庭装优惠20%。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 江苏省镇江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 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河南省南阳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 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2009/08/09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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