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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8-07-09 10:49   阅读:641

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
为规范出租汽车公司的收费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公司和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湖北省物价局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出租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能交字〔2000〕27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02〕46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公司服务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出租汽车公司向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取服务费按市场现行状况暂定为300元/车.月标准(以后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再行确定)。
二、服务内容
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服务费后,必须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下列服务:
1、负责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的入籍、过户、换型更新、上出租汽车专用牌照、上计价器以及出租汽车营运所需的有关登记办证,统一组织证照的年度审验。
2、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代收代缴有关收费。
3、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出租汽车经营者办理车辆保险和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4、协助出租汽车经营者处理交通事故和组织施救。
5、协助有关部门和出租车经营者处理乘客投诉。
6、组织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学习安全营运知识,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7、定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推动文明优质服务,搞好出租车辆规范化管理。
8、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好人好事,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表彰工作。
9、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和出租车经营者办理其它相关事项。
三、出租汽车公司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承诺应以合同形式固定下来,服务必须质价相符,做到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周到,对公司提供上述1~8项服务不到位的,出租车经营者有权举报或者拒交,出租车经营者自愿放弃公司提供上述服务,仍须向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全额缴纳300元/车·月的服务费。
四、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车一些辅助性设施的配置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强行配置(政府规定必须配置的设施除外)。
五、实行两权合一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在收取内部承包费前须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此项费用,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六、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应在醒目位置主动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上墙,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只收费、不服务等损害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七、经资质审查合格的客运出租汽车公司在实施收费前,按照省政府108号令规定,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年度审验。
八、本通知自二○○五年元月一日起试行一年,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五年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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