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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管化肥出厂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8-07-08 16:02   阅读:465

各县(市)物价局、襄阳区物价局、各开发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管化肥出厂中准价格上浮幅度的通知》(鄂价农工〔2004〕28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缓解我市小化肥生产企业成本增加的矛盾,稳定化肥生产,保证农业生产用肥供给,我市小化肥出厂中准价格的上浮幅度统一调整为15%,下浮不限,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价格管理 化肥价格 浮动幅度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市丽明化工有限公司。
襄樊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1月5日印发

湖北省物价局文件
鄂价农工[2004]282号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管化肥出厂中准价格上浮幅度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精神,此前我局以鄂价农工[2004]256号、263号文件明确了省管化肥出厂中准价格与浮动幅度。为进一步疏导化肥生产企业前期因原材料、燃料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增加积累的价格矛盾,稳定化肥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并保持与周边省市市场化肥价格的衔接,经研究,决定将省管化肥出厂中准价格的上浮幅度统一调整为15%,即: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所有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中准价格每吨为1500元,上浮幅度调整为15%(上限为1725元);氯化氨出厂中准价格每吨为725元,上浮幅度调整为15%(上限为830元);磷酸二铵出厂中准价每吨为2100元,上浮幅度为15%(上限为2415元),上浮不限。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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