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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度房地产及经营性服务价格年度审验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10-03-10 15:32   阅读:211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价格年度审验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房地产及经营性服务价格审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年审工作的内容

1、是否按规定申领(换发)和使用《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有无不按规定申领(换发)或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及不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行为。

2、是否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3、有无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4、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5、收费(服务)单位对被收费单位(服务相对人、委托人)实施管理或提供服务的情况。

6、是否执行明码标价政策及价格公示制度。

7、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准确记录与核定生产经营成本并严格依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定价。

8、是否按规定接受年度审验。

二、年审工作的程序

1、收费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年度审验结论书》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结论书》,按要求进行填报后,附《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副本、收费票据存根、会计账册以及与服务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到市物价局接受收费年度审验。

2、年审完成后对审验合格的单位,在其《监审证》或《收费许可证》上核盖年度审验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对年审未合格者,限期整改。

三、年度审验工作要求

1、年审收费标准:参照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鄂价费〔20071号)文件即审验费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被审验单位年收费收入总额0.4%收取

22009年度年审工作于2010731前结束。逾期或无故不接受年度审验的收费单位,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视其自动放弃收费资格,原领取的收费证照自201081后自动失效。对违反政策法规的单位,将依照《价格法》、《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3、各县(市、区)的年度审验工作按价格管理权限与市局同时进行。

 

附件:2009年度年审及发证时间安排表。

                       

  年三月三

 

 附件:

年度审验及发证时间安排表

 

三月八日三月三十一日:污水处理、环卫、房管、铁路、旅游、旅店、广告

四月一日四月三十日:邮政、电信、移动、土地、规划、园林

五月一日五月三十一日:金融、交通、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

六月一日七月三十一日:中介服务、修理业、停车场及其他未列入的单位

 

注:1、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再办理。

2、年审发证地点:襄樊市襄城区檀溪虎头山路10号(市物价局二楼服务价格管理科),联系电话:3604287360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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