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保价文[2009]8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县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参照《关于公布执行襄樊市新增和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襄价费字[2009]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