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保康城区廉租房租金标准的请示》(保价文[2009]4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廉租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5]90号)、《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等文件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县廉租房租金标准批复如下:
一、保康县城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60元执行。
二、本标准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一日起试行一年。
你们在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过程中,对发生的问题及低保收入家庭反映的情况要及时解决,并报告我们。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