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南河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城镇污水处理收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鄂价能交字[1999]34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你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0元/立方米,具体征收标准待工程建成投入运行后,再根据运行成本并按价格管理权限核算审批。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