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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 樊 市 物 价 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9-07-22 16:51   阅读:296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管医疗机构:
2005年我局根据《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鄂价法规[2004]3号)对市管医疗机构的自配药物制剂的价格进行了清理整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近几年以来医疗机构的自配药物制剂的成本发生了变化,而价格未作相应的调整。今年3月省物价局修改完善了《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鄂价工农[2009]65号),同时下发了《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鄂价工农[2009]66号)。根据以上情况,为了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秩序,决定对全市医疗机构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一)引导、鼓励医疗机构研发、配制临床急需的市场又不能充分满足需要的制剂。
(二)促使医疗机构的自配药物制剂保持在一个合理水平。
(三)优化价格结构、平衡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价格水平,完善价格管理,促进公平竞争。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测算定价。
(二)自制药物制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具有省级药监部门或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省级药监部门或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制剂生产批件及批准文号。
(三)当前医疗机构制剂价格总水平应保持稳中有降。现行价格明显虚高的,必须降到合理水平;执行现行价格能维持正常生产的,价格一律不得提高;原材料价格明显下降或其他因素影响成本下降的,制剂价格应相应降底;少数确因原材料价格上涨较多等因素影响成本增加较多,难以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可适当疏导价格矛盾。
(四)同一制剂在同一地区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价格基本保持一致。
(五)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必须低于市场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的价格。
(六)同一制剂,不同规格和剂型的价格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及省局有关药品差比价的规定计算确定。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所有医疗机构配制、销售的制剂,都必须列入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医疗机构应按《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及本通知附件的内容填报计算价格,并提供表格各相关内容的资料及依据。
(三)经清理整顿后,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应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且一般应不高于省物价局核定的省管医疗机构的同品种、剂型、规格制剂的价格(后附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市物价局将在8月底前完成对全市医疗机构制剂的清理整顿。请市管医疗机构在7月25日前,按照《湖北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将本单位生产的药物制剂价格以正式文件报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科)审批。各县(市)、区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清理整顿,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必须在7月30日前将具体价格方案报市物价局(商品价格科)审批。
 
附件:1、《省物价局关于引发省管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的通知》
  2、襄樊市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申报表

 

〇〇九年七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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