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补办襄樊市区部分居民建房用地手续的办法》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发[1997]2号)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居民住宅用地免缴土地租金。
二、处罚款额不属物价部门的职责范围。
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6]167号)规定,无《土地证》工本费项目、标准。2007年1月1日前后发生的居民个人建房,现补办手续,其收费应按现行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
二00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