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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8-07-11 16:56   阅读:520

各县(市)、区物价局,襄樊丽明化工有限公司,襄樊天九化工有限公司:
现将《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鄂价工农[2008]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化肥出厂价格管理。属于《湖北省定价目录》管理的尿素、碳酸氢铵、磷肥、磷铵,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准出厂价和规定的上下浮动幅度。因生产成本上升确需调整价格的,生产企业应按调价程序向有价格管理权限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调价申请,物价部门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疏导价格矛盾;对《湖北省定价目录》以外的复混肥料(含复合肥)等肥种,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有关生产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所在县(市)、区物价局。县(市)、区物价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决定告知经营者,并报襄樊市物价局备案。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二、严格控制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所有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均实行综合差率控制,具体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仍按襄樊市物价局襄价管字[2006]44号文件执行。
三、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化肥价格政策,落实好化肥生产经营优惠政策,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文件编号』: 鄂价工农[2008]32号
『发文日期』: 2008-01-29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抓紧贯彻执行。

一、重申化肥出厂价格分工管理权限。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价法规[2002]98号)规定,并结合目前的化肥市场实际,对化肥出厂价格的分工管理权限作进一步的明确。即:省内企业生产的氯化铵、磷酸二铵和合成氨年生产能力在30万吨以下的所有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氮肥企业生产的尿素的出厂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国家和省管理范围以外列入《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授权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二、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价格的,要抓紧组织开展成本监审,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疏导价格矛盾。

三、严格控制化肥批发和零售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所有化肥(包括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的化肥和未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实行出厂环节提价申报的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正常合理运杂费另加。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环节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综合差率时可酌情适当放宽。

四、对国家和我省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复混肥料(复合肥)等肥种,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制度。有关生产企业提高列入提价申报范围的产品出厂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内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具体内容见《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送达所在市、州物价局;市、州物价局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及决定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

五、切实抓好化肥价格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化肥价格的违法行为。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月4日前书面报告省局(工农处)。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列表:
发改价格[2008]166号.doc

特 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008]1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保障今年春耕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现就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
继续对化肥生产用电和天然气实行价格优惠,继续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电、供气、运输等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化肥生产用电用气的供应工作,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化肥生产企业不得利用政府给予价格优惠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的产品。
二、加强化肥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监管
(一)我委管理的大型企业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不作调整。
(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尿素、磷酸二铵、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因成本上升确需调整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价格;未纳入价格管理范围的尿素、磷酸二铵、钾肥、复合肥等化肥出厂价格,继续按规定实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制度,具体品种和企业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继续对化肥批发和零售价格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管理。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环节顺加的综合差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不包括运杂费),经营环节肥料储存时间较长、利息负担增加较多的,由有关价格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核企业费用支出的基础上,在确定实际综合差率时酌情解决。
三、加强化肥价格监督检查
在全国组织开展化肥价格的专项检查。具体由我委另行部署。各地要加强化肥市场检查和驻厂监察,严肃查处电力、天然气企业违反规定提高化肥生产企业供电、供气价格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化肥上限出厂价格销售以及不履行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程序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生产企业使用优惠价格的供电、供气生产化肥以外产品的行为;严肃查处化肥经销企业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等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案件,要公开曝光。
四、切实做好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工作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区域内国家和地方二级承储企业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切实落实货源,加快存储进度,确保完成储备任务。要帮助承储企业协调解决化肥收储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组织好调运工作。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国家扶持化肥生产、促进化肥流通、保证化肥供应、稳定化肥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要加强对化肥生产流通企业的宣传教育,督促经营者自觉遵守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承担社会责任。要加强化肥市场和价格监测,全面掌握化肥生产、库存和成本价格变化情况,密切关注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变化和化肥进出口情况,及时研究采取措施,提出政策建议,保证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请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于1月3O日前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
联系人及电话:王胜民010-68501968
传真:010-68501767 电子信箱:nsc@npcs.gov.cn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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