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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物价局襄樊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襄樊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8-07-10 09:58   阅读:1012

各县(市)区物价局、城管局(建设局、环卫局),市区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襄樊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收费主体、对象和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精神,结合市区环卫体制现状,清扫费、清运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由从事其经营服务的环卫单位(企业)收取;目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处置费仍由市城市管理局委托市环卫管理处负责征收。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城市建成区和襄阳区张湾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三、征收方式
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坚持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采取直接收取和委托收取两种方式,对委托收取的,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手续费。
四、严格收费政策
(一)对烈属、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凭有效证件免收。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的学生免收。
过境车辆免收,客运车辆暂缓征收。
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免收的其他对象按政策规定办理。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更不得截留、挪用。
(三)各收费主体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有关手续。
五、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襄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襄樊市物价局    市城市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 收 费 对 象 收费标准 说 明
一"生活垃圾收集费" 委托收集的单位 20元/吨 单位自运到垃圾中转站的免收。
二生活垃圾运输、处置费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4元/户.月 烈属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凭有效证件免收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樊部队等单位 3元/人.月(学校2元/人.月)按上年度末在册人数计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的学生免收。  1.由法人单位或经营者交纳,不得摊派。
  2.自运到垃圾场的按50%征收。"
医院 3元/M2.月 按营业面积计收。
餐饮服务业、摊点 3元/M2.月
集贸市场、星级宾馆、娱乐业 2元/M2.月
其他经营者 1元/M2.月
客车运输(含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经营者 2元/座.月 按核定座位数计收(过境车辆免费)(暂缓)
货车运输(含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经营者 3元/吨.月 按核定吨位数计收(过境车辆免费)
三建筑工程建设单位 5元/M2 按建筑面积计收(经济适用房减半)
建 筑 垃 圾 建筑工程拆迁开发单位 6元/M2 按拆迁建筑物面积计收
处 理 费 道路建设、维护单位 3元/M2 按实际面积计收
地下管网及房屋装修等 40元/吨 按实际产生垃圾量计收
四公厕入厕 者 星级公厕 0.5元/人.次
"公厕保洁、疏掏处理费"一类公厕0.3元/人.次
委托粪便清运处理者 50元/吨
委托化粪池疏掏、清运处理者 150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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