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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08-07-10 09:35   阅读:1195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6〕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8月25日前将各地清理整顿情况报市局服务价格科。

二○○六年八月四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6]132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30号)下发以来,各地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针对当前物业管理收费突出问题和业主反映的不规范收费行为,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将鄂价房服[2004]30号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制定的物业管理实施细则于7月20日以前报送省局。
二、对物业公司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各地要进行清理整顿。主要是针对明码标价以外的收费行为。具体的如:
1、水、电费: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水、电公司向业主按表收取,不得向业主收取线损、表损、管损等额外费用。
2、停车费: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是开发商的,租金标准由开发商确定,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室外场地车位的产权是业主的,可根据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制定租金,委托物业公司代收。
3、押金、罚款不是收费行为,不属于价格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
4、公共楼道维护费、电梯使用费已包含在综合服务费之内,不得再另行收取。
业主与物业公司不论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都应兼顾双方利益,诚信履约。对物业服务收费中产生的纠纷或违约问题,属政府指导价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对没有实行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等法规进行处罚。
三、请各地把物业收费管理清理整顿的情况和反映出来的问题于8月底以前报告省局。
四、我们拟定9月中旬组织物业收费管理工作的考察和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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