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物价局: 你单位《关于明确农用三轮车范围的请示》收悉。经请示省物价局,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关于对三轮汽车免收有关收费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67号)文件规定,对从事农业生产和营业性运输的农用三轮车、三轮汽车,不能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 特此答复。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