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物价局、高新区统计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中心服务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9]45号)精神,市物价局以襄价服字[2009]62号文进行了转发并试行一年,一年来,各收费单位较好地执行了价费政策,促进了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现经研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综合招投标交易服务中心收取有标的的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其标准按省物价局鄂价房服[2009]45号文件规定执行;无标的项目收费继续试行一年。
二、各县(市)区物价部门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据实核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