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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

字体大小: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襄樊市物价局发布时间:2010-07-08 18:05   阅读:114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各地要严格对地方电网执行电价政策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地要将自查自纠情况于610日前上报我局。

二、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并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自201061日起,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05元提高到0.10元,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20元提高到0.30元。新增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经有关部门甄别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另行下达。

三、对超能耗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实行惩罚性电价,具体规定另行下达。

四、整顿电价秩序。各地价格部门、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对发电企业规定电量基数,降低基数外电量上网电价;不得强制规定电力直接交易的对象和电价标准;不得自行改变峰谷电价、丰枯电价的时段和电价标准。电网企业不得以跨区域电能交易名义,强迫发电企业降低上网电价;不得违反规定相互进行没有电能物理流量的虚假交易和接力送电;不得执行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以上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立即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对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不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以及继续以各种名目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将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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