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
(一) 电信资费优惠价格备案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第二条“信息产业部统一负责全国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电信资费审批备案工作。”
2、审批程序:受理→备案
3、收费标准:不收费
4、实施机关: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5、审批时限: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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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性销售、安装的商品及服务价格审批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十三项“省物价局制定涉及全省范围的强制性销售、安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市(州)县范围内的强制性销售、安装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2、申报材料:(1)申请;(2)允许收费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3)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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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单位自配药物制剂价格审批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六项“省管以外的医疗机构的制剂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2、申报材料:(1)申请;(2)允许收费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国家政策;(3)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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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投标采购药品价格审批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六项“省物价局负责制定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和零售价格,中药饮片的销售作价办法”。
2、申报材料:(1)招投标中心的定价申请;((2)药品要有批准文号及文件和制剂许可证,其他产品要有技术及相关部门的合格检验证书。(3)提供中标结果的表格及磁盘(药品品种、规格、剂型、中标价格、中标单位)。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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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供水价格审核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十项“省内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由省物价局制定。”。
2、申报材料:(1)定调价申请;(2)申请定调价项目、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金额,调价总额。(3)制定价格政策和文件依据;(4)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三年的成本变化资料,财务决算报表,人均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比较。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听证→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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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区供热价格审核;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九项“省物价局负责制定热电厂(含中央直属热电厂)对居民和其它用户的供热(制冷)。县(市)以下(含省辖市居民小区)集中供热(制冷)价格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2、申报材料:(1)定调价申请;(2)申请定调价项目、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金额,调价总额。(3)制定价格政策和文件依据;(4)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三年的成本变化资料,财务决算报表,人均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比较。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省、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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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市公交票价审核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十四项“省物价局负责制定公路客运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附加费,县以上(含县)城区公用交通价格(包括城市客运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标准)”
2、申报材料:(1)定调价申请;(2)申请定调价项目、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金额,调价总额。(3)制定价格政策和文件依据;(4)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三年的成本变化资料,财务决算报表,人均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比较。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听证→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举行价格听证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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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审批;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七项“普通高中和九年义务教育以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上民办(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杂费、借读费、搭伙费、住宿费、代收费、上机费的具体标准,特殊教育和成人大中专学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授权(州)人民政府制定。”
2、申报材料:(1)学生公寓建设资金的来源;(2)学生公寓建设投资额;(3)学生公寓总建筑面积;(4)栋号以及学生公寓所具备的条件;(5)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6)学生公寓成本费用及测算情况;(7)学生公寓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8)建房合同、审计验收报告、公寓内各种设备购置合同、交款凭证、公寓管理规章制度。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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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类强制性短期培训班收费。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七项“培训班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具体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2、申报材料:(1)市委或市政府批复;(2)办理短期培训班的文件依据;(3)办培训班的时间、规模及内容。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准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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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审批;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八项“物业管理中公众性、代办性服务收费,省物价制定作价办法或收费办法,具体价格或收费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2、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写明单位基本情况、管理面积、服务成本、拟收费标准等情况;(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3)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批复,与业主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的服务合同。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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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游览参观景点门票价格审批。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十八项“省物价局制定黄鹤楼、龟山电视塔、省博物馆、荆州博物馆、武当山、九宫山、襄樊隆中、钟祥显陵、武汉长江乐园等旅游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制定宾馆饭店代办服务费、服务费标准。其它旅游参观点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2、申报材料:(1)有关文件及审批依据;(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文件,税务登记证;(3)收费成本核算情况说明,拟定收费项目、标准;(4)其他相关资料。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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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费许可证发放及年度审验;
1、设立依据:《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批准收费的单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审验制度。各收费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持《收费许可证》(副本)和单位年度收费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及有关资料,到原发证机关进行年度审验,经审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收费。年度审验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申报材料:(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的文件。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4、收费标准:(1)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50元工本费;(2)年度审验按收费总额3‰-5‰收取年审费。
5、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十三)12、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发放及年度审验;
1、设立依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价格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服务价格,由物价部门实行监审。经营者在实施服务价格前,必须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以下简称《监审证》。《监审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由经营者工商登记机关(或者非工商登记服务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同级物价部门发放。其中,中央在鄂经营单位由省物价局发放或者由省物价局委托当地物价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对实行监审的服务价格,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审验费及使用、管理办法,参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费的管理办法制定,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2、申报材料:(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2)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3)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税务登记证书。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4、收费标准:(1)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50元工本费;(2)年度审验按收费总额3‰-5‰收取年审费。
5、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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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市区污水处理费审核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十项“省内跨市(州)大型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省辖市政府所在地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含污水处理费)由省物价局制定。”
2、申报材料:(1)定调价申请;(2)申请定调价项目、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金额,调价总额。(3)制定价格政策和文件依据;(4)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三年的成本变化资料,财务决算报表,人均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比较。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听证→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举行价格听证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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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生产企业药品价格审核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六项“国家发改委制定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国家统一收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和避孕药具的出厂价格(口岸价格),其他药品的零售价格。省物价局负责制定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和零售价格,中药饮片的销售作价办法”。
2、申报材料:(1)申请;(2)药品要有批准文号及文件和制剂许可证,其他产品要有技术及相关部门的合格检验证书。(3)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成本资料及测算方案资料(包括有关的行业价格政策及文件)(4)制定药品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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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市区出租汽车运价审批。
1、设立依据:
(1)《价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同上)
(2)《湖北省定价目录》第十四项“客运出租车经营价格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
2、申报材料:(1)定调价申请;(2)申请定调价项目、现行价格和建议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金额,调价总额。(3)制定价格政策和文件依据;(4)制定或调整价格的相关数据资料。
3、审批程序:受理→审查→听证→批准→公告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
6、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举行价格听证会时间)